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规定了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 其中: 1、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 2、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

2018-02-28 17:35:00 · 世纪新能源网 阅读:661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规定了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 其中: 1、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 2、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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