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报: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2018-10-18 15:06:28 · 建设通 阅读:2382
近日,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报: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近日,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报: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这46家投标企业列入襄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公布时限六个月。编者注:意味着这46家建企在六个月内不能在襄阳承接新工程,不能参加襄阳当地的投标活动,其它地区不受影响。)


通报原文:

关于将江苏邗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投标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2018年1月22日,我委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施工招标部分投标企业造假线索移交的函》反映:“在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施工资格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人组织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开展核实工作,发现46家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存在与提供的网址查询结果不一致或查无此信息的情况”,按照提供的线索,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对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投标企业的业绩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江苏邗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投标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现将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投标企业列入襄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公布时限六个月,现予以通报。


附件: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施工投标企业弄虚作假名单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附件:

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二期)工程1-4#楼施工投标企业弄虚作假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2 福建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5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 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 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
12 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
13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16 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7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18 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 瑞州建设有限公司
20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21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22 湖北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3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24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
26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 江西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 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9 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 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31 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2 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3 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5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6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37 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8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39 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40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
41 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2 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3 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 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6 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文链接

http://cjw.xiangyang.gov.cn/zwgk/gkml/gsgg/201810/t20181009_1419803.shtml


来源: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整理:建设通;编辑: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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