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政策体现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政策的发力点应放在需求侧,如《办法》明确提出,“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这改变了以往抓住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的供给方)不放的思路,开始在电力市场的需求侧发力;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要实现真正的自由交易

2018-06-01 10:44:00 · 《能源评论》 阅读:318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政策体现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政策的发力点应放在需求侧,如《办法》明确提出,“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这改变了以往抓住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的供给方)不放的思路,开始在电力市场的需求侧发力;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要实现真正的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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