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监能行业〔2014〕157号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依据《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

2014-08-05 10:57:38 ·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阅读:668
甘监能行业〔2014〕157号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依据《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

甘监能行业〔2014〕157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依据《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后电力等能源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甘肃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能源监管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对甘肃省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前应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送达甘肃省能源监管办。

第六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电网企业在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电网企业制订或修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根据发电企业提交的申请,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同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八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

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将接入系统评审意见抄送甘肃能源监管办。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递交的接入电网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组织研究并出具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二)需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场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需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对接入电网条件特别复杂的项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积极协商出具项目接入评审意见的期限,并向甘肃能源监管办予以说明。

第九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积极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研、核准等前期工作。电网企业送出工程可研报告或核准专题报告需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发电企业应协助电网企业共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或评审意见。在取得政府部门相关书面同意或评审意见之后,一般情况下,送出工程可研编制时间应符合下列标准:

接入330千伏电压等级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电源项目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对规模较大、涉及地域较多的复杂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告知发电企业和甘肃能源监管办前期工作有关时限。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和要求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应与电源项目协调进行,做到配套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对于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对于发电企业主动提出建设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后需征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资建设。

对于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接网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由电网企业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含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的核准(备案)文件)。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除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延后外,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或信息平台等方式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 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 该新建电源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报送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 新建电源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二) 该新建电源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情况;

(三) 该新建电源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五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2: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流程图

原标题: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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